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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相關法律依據和程序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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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年檢依據: 《社團登記管理條例》(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)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,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,接受年度檢查。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: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。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的社會團體,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。 二、年檢程序: 登陸“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”網站,點擊[年檢],輸入用戶名(社團中文名全稱),密碼(社團登記證號),然后在網上填寫年檢報告書,按要求正確填寫完畢后提交,等待回復,按回復中提出的需要準備的材料下載打?。ㄒ皇絻煞荩?,依次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年檢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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