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在的位置:
首頁 > 社團登記 >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須知
社會團體變更登記須知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||
一、社會團體名稱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會員、業務范圍等發生輕微變化帶來名稱變化; 2、名稱須符合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三章第十條的規定,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、成員分布、活動地域相一致,準確反映其特征。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"中國"、"全國"、"中華"等字樣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,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"中國"、"全國"、"中華"等字樣"。 (三)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社團章程(一式三份)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二、社會團體業務范圍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業務范圍須符合社團宗旨的要求,在章程規定的范圍之內; 2、與社會團體的會員構成、活動資金等綜合實力相符合; 3、業務范圍不得有經營性質。 (三)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社團章程(一式三份)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三、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業務主管單位應符合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條的規定,市政府有關部門、市政府授權的組織,是有關行業、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。 (三)申請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社團章程(一式三份) 3、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變更的意見 4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四、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法定代表人符合《條例》和本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條件,選舉過程符合民主、公開、公正原則。 (三)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《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》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五、社會團體辦公住所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有獨立、固定的住所,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。 (三)申請住所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《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表》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六、社會團體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須知 (一)依據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30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 (二)條件 1、社會團體活動資金的來源,符合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定。 (三)申請活動資金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北京市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》 2、《社會團體活動資金狀況證明表》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(正本、副本) (四)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變更登記申請; 2、受理(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)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)。 4、頒發登記證書(自做出準予變更登記之日10日內頒發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)。 |
||
|
||
|
||